手机版捕鱼棋牌游戏第十六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物业管理区域物业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二)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三)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四)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实施物业管理;(五)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义务。物业管理设施设备用房面积根据设施设备安装、使用、维护的实际需要提供。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从遵纪守法、热心公益的业主中确定并公示,业主代表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有关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资格的规定。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社区治理体系,推动物业管理规范化、市场化。
第十五条业主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发表意见,行使投票权;(二)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或者监事,并依法依规享有被选举权;(三)监督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或者监事的工作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四)对共有物业和业主共有资金使用管理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五)就制订或者修改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以下简称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及其他物业管理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一百一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设立业主共有资金共管账户,或者未将业主共有资金转入业主共有资金基本账户;(二)违反本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在物业管理区域设立独立核算的服务机构;(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四款规定,未将物业服务合同副本报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备案;(四)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未公示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情况、物业管理费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五)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安全防范应急预案并报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备案;(六)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七)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未定期与数据共享银行核对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共有资金账目并按季度公示;(八)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九第二款规定,未及时对违法行为予以劝阻、未及时报告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职能部门;(九)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将车位、车库的使用情况按月予以公示。
第六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下列信息予以公示:(一)物业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物业服务投诉电话;(二)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三)电梯、消防、监控、人民防空等专项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应急处置方案等;(四)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以及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五)公共水电费用分摊情况、物业管理费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六)业主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活动的情况。业主委员会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开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执行秘书的联系方式。
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未按照规定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召集;逾期仍未召集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组织召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遵循按幢立账、专户存储、核算到户、专款专用、拨付快捷的原则。
可能损害特定业主就其专有部分享有的合法权益的,还应当经该业主同意。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公共利益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区住房和建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区住房和建设部门予以撤销。
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发挥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监督作用。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前款所列行为时,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劝阻;劝阻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十二条业主大会可以在数据共享银行开设业主共有资金基本账户,也可以继续使用物业服务企业在数据共享银行开设的业主共有资金共管账户。第九十五条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公用设施专用基金或者首期归集的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予以追缴,业主大会也可以依法追缴。
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的缴纳标准由市住房和建设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制定。物业管理自治机构的职责限于自行组织提供物业服务,或者购买物业服务并处理与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相关的事项。
(三)物业管理费,是指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缴纳的物业管理预付金,包括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费和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外其他应当由业主共同支付的管理费用。第三十二条业主大会可以设立业主监事会或者监事,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业主委员会召集,或者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依法召集。第十五条业主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发表意见,行使投票权;(二)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或者监事,并依法依规享有被选举权;(三)监督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或者监事的工作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四)对共有物业和业主共有资金使用管理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五)就制订或者修改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以下简称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及其他物业管理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缴纳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可以在缴纳物业管理费时一并缴纳;经业主共同决定,也可以用共有物业收益缴纳或者补足。第一百一十一条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将物业管理区域地上以及地下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分割管理;(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物业出售且已经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满一年之日起十五日内未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并提供相关资料;(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拒不履行物业承接查验义务。
第三十九条除任期届满外,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其职务自行终止,由业主委员会公示,并向业主大会报告:(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三)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四)存在本条例第三十八条所列禁止行为且受到行政处罚;(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之日起一个月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具体职责和会议规则以及依法应当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作出规定。
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市公共道路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有下列情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保障安全:(一)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设施设备发生故障或者其他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况;(二)电梯、消防设施发生故障;(三)外墙墙面存在脱落危险、外墙或者屋顶出现渗漏等情况;(四)其他危及物业安全的紧急情况。第二十六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业主委员会召集,或者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依法召集。
第七十四条设立业主监事会或者监事的,业主监事会或者监事应当按季度对业主共有资金收支情况进行核查并公示核查情况。业主共有资金开户账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金安全,并通过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向全体业主实时公开业主共有资金基本账户或者共管账户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拒不移交前款资金、资料和物品或者拒绝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和区住房和建设部门报告,并可以向辖区公安机关请求协助;物业服务企业有破坏设施设备、毁坏账册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筹备组业主代表不得担任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遵循按幢立账、专户存储、核算到户、专款专用、拨付快捷的原则。筹备组应当对承接查验过程进行指导和协调。
第九十六条业主转让物业并办理转移登记的,其名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随物业一并转让,业主无权要求返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因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物业灭失的,经业主大会或者建设单位申请,应当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退还业主。住宅物业的车位、车库约定归建设单位所有的,其所有的车位、车库只能出售、附赠、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
经备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应当作为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附件。第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在中国共产党社区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党委)的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二)物业使用人,是指除业主以外合法使用物业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物业承租人。第一百一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无正当理由擅自对共有物业或者物业专有部分实施停水、停电、停气;(二)违反本例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配合相关专营单位维修养护、改造物业管理区域相关设施设备或者设置管线;(三)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未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及时报告相关紧急情况和进行应急维修的。
物业管理区域的其他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属于业主共有。第七十三条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开户单位应当定期与数据共享银行核对业主共有资金账目,并按季度公示下列情况:(一)业主共有资金缴存及结余情况;(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三)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的情况;(四)其他有关业主共有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五十九条物业服务费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人力成本、物价水平等因素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按照一定比例或者数额从物业管理费中提取并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第一百一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要求提供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责令限期三个月内提供;逾期未提供的,责令建设单位按照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市场平均售价和规定的物业管理用房面积支付专款,存入业主共有资金账户,用于购置、租赁物业管理用房,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通过互联网方式召开。业主缴纳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可以在缴纳物业管理费时一并缴纳;经业主共同决定,也可以用共有物业收益缴纳或者补足。
第三十九条除任期届满外,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其职务自行终止,由业主委员会公示,并向业主大会报告:(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三)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四)存在本条例第三十八条所列禁止行为且受到行政处罚;(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之日起一个月后。第一百一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无正当理由擅自对共有物业或者物业专有部分实施停水、停电、停气;(二)违反本例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配合相关专营单位维修养护、改造物业管理区域相关设施设备或者设置管线;(三)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未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及时报告相关紧急情况和进行应急维修的。
第三十九条除任期届满外,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其职务自行终止,由业主委员会公示,并向业主大会报告:(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三)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四)存在本条例第三十八条所列禁止行为且受到行政处罚;(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之日起一个月后。业主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业主委员会从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条相关专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拒绝接收移交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讯等设施设备或者不履行维修养护责任的,由相关专营单位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八条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物业出租面积达到一定比例的,应当邀请承租人代表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
物业天面、外墙的清洗、粉刷事项,按照本市有关建筑物和公共设施清洗翻新的相关规定执行,所需费用从业主共有资金中列支。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车位、车库的使用情况按月予以公示。
第一百一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无正当理由擅自对共有物业或者物业专有部分实施停水、停电、停气;(二)违反本例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配合相关专营单位维修养护、改造物业管理区域相关设施设备或者设置管线;(三)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未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及时报告相关紧急情况和进行应急维修的。第一百一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逾期未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户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责令限期一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逾期月数每月处一万元罚款。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从遵纪守法、热心公益的业主中确定并公示,业主代表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有关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资格的规定。第六十七条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前,业主大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解除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业主大会未与物业服务企业续签合同且未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可以提请街道办事处选取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
第一百零八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将业主共有资金用于银行储蓄和依法购买国债以外的其他投资、借贷给他人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除任期届满外,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其职务自行终止,由业主委员会公示,并向业主大会报告:(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三)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四)存在本条例第三十八条所列禁止行为且受到行政处罚;(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之日起一个月后。
业主大会会议不得就已公示议题以外的事项进行表决。第三十九条除任期届满外,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其职务自行终止,由业主委员会公示,并向业主大会报告:(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三)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四)存在本条例第三十八条所列禁止行为且受到行政处罚;(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之日起一个月后。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第七十六条建立房屋安全定期检测检验制度。
第一百一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无正当理由擅自对共有物业或者物业专有部分实施停水、停电、停气;(二)违反本例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配合相关专营单位维修养护、改造物业管理区域相关设施设备或者设置管线;(三)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未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及时报告相关紧急情况和进行应急维修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余额低于首期归集专项维修资金百分之三十的,只能用于本条例第八十二条所列应急维修事项。
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答复。应急维修费用具体划拨程序按照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应当不少于二十平方米。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负责物业服务项目的运营和管理。
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参会业主人数比例和参会业主所持投票权数比例。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办理交接至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期间,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
业主委员会未依照前款规定作出中止职务决定的,由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作出;逾期未作出的,由街道办事处作出中止相应人员职务的决定并予以公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公共利益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区住房和建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区住房和建设部门予以撤销。
业主大会可以根据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工作情况,决定给予其适当津贴。第一百一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设立业主共有资金共管账户,或者未将业主共有资金转入业主共有资金基本账户;(二)违反本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在物业管理区域设立独立核算的服务机构;(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四款规定,未将物业服务合同副本报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备案;(四)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未公示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情况、物业管理费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五)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安全防范应急预案并报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备案;(六)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七)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未定期与数据共享银行核对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共有资金账目并按季度公示;(八)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九第二款规定,未及时对违法行为予以劝阻、未及时报告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职能部门;(九)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将车位、车库的使用情况按月予以公示。
第一百一十条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及时移交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讯等设施设备;(二)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未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作为房地产买卖合同附件报送备案;(三)违反本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将本物业管理区域用于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的车位、车库的数量予以公示,并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明示。第九十三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余额低于首期归集的专项维修资金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大会应当续筹。
筹备组自物业承接查验工作结束后,自行解散。第一百二十六条本条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